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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494号原告梁少玲与被告广州市玖珍缘贸易有限公司、王文孝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8: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9494号
广州市玖珍缘贸易有限公司、王文孝:
本院受理原告梁少玲与被告广州市玖珍缘贸易有限公司、王文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11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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