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93号原告杨建兴诉被告严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9: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593号
严珠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兴诉被告严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528 .64万元 (以800万元为本金,经双方确认计至2022年12月30日利息为 348.64元; 以800万元为本金,以1.5%为月利率,自2023年1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4年4月1日,利息为180万元);2、被告向原告清偿被告遗漏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75.5万元 (以100万元为本金,以1.5%为月利率,自2014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4 年 4月1日,本息共为275.5万元);3、被告向原告清偿被告未支付的2014 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部分利息109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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