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4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衍洲药材行与被告江俊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29:3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43号
江俊鸿: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衍洲药材行与被告江俊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年02月01日为35.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合计3285.9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波、陈冠豪,电话:020-83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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