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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664号原告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睿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康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剑文、金鸣、李华明、李杰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0: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9664号
广州德睿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康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剑文、金鸣、李华明、李杰昌:
本案受理原告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睿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康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剑文、金鸣、李华明、李杰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广州德睿联合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认缴的出资272.2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广州康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杰昌、金鸣、李华明和李剑文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被告广州康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认缴的出资222.7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广州德睿联合商务有限公司、李杰昌、金鸣、李华明和李剑文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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