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6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广州仟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0: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666号
郑昌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广州仟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广州仟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昌荣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94522.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2月8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6897.86元、复利为1.85元,合计为人民币6899.71元;自2024年2月9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0基点后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0基点后上浮50%计算);2.被告广州仟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昌荣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2月8日,利息为3504.17元、罚息为8858.01元、复利为18.63元,合计为人民币12380.81元;自2024年2月9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0基点后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0基点后上浮50%计算);3.被告广州仟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昌荣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律师费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6日16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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