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6661号广州鼎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伍外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1: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6661号
伍外春:
本院受理广州鼎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伍外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鼎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伍外春立即向广州鼎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赁费16800元及违约金150元(违约金以1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24年1月8日计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原起诉状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伍外春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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