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7108号邹忠富与邓学敏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3: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7108号
邓学敏:
本院受理邹忠富与邓学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邹忠富起诉要求:“1.判令邓学敏向邹忠富立即支付砖渣运输费21100元,支付运输费利息1477元,合计2257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邓学敏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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