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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323号原告邓淇元与被告林锐添、第三人朱嘉恩、广州中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3: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323号
朱嘉恩
原告邓淇元与被告林锐添第三人朱嘉恩、广州中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2.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代持股协议;3.被告退还原告股权款8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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