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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727号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泉业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6: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727号
谭泉业
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泉业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保洁服务费人民币3717084.04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信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以3717084.0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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