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729号原告广州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韩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6: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729号
林韩贞:
原告广州百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韩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海鲜货款144349元人民币和货款违约金9296.0756元人民币(以14434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自2023年11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1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150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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