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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731号原告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7: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731号
林伟明
原告云南律证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代偿本息13638.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违约金318.35元(以13638.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相关借款合同成立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即年利率14.20%,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3.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及服务费793.4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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