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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152号原告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娜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8: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9152号
李丽娜
原告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娜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授信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偿还授信款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补偿金)15857.14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3%标准,不满整月的,按日折算,自202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及后续产生的差旅费等;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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