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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6389号广东日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光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39:0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6389号
余光艳:
广东日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余光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东日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将粤A1H09L车辆及行驶证完好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占用费及违约金(车辆占用费按327元/天的标准,自2024年2月20日起计至车辆实际交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9日为26160元;违约金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4年5月1日起计至被告结清车辆占用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9日为111.8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
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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