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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756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新辉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唐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40: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756号
唐洪
本院受理(2024)粤0103民初5756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新辉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唐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粤0103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新辉汽车服务中心清偿维修费385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新辉汽车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洪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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