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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2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颜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5:40: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244
颜志强
本院受理(2024)粤0103民初624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颜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2024)粤0103民初6244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颜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584.08元;二、被告颜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颜志强负担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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