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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5104号彭兰娇与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林金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3:16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104号
 
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林金文:
本院受理彭兰娇与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林金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被告林金文向原告彭兰娇连带清偿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劳务报酬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被告林金文负担(受理费原告彭兰娇已预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增教小厨馆、被告林金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彭兰娇,本院不再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电话:83006062、8300615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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