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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2330号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6: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330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支付逾期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金(1997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每日按1780元/月×3%计算;2004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每日按2374元/月×3%计算)。2、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邱思陵、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6164、8300580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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