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2941号陈浩贤与曾祥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6:50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941号
曾祥锐:
本院受理陈浩贤与曾祥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祥锐向原告陈浩贤清偿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曾祥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李超彬、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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