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0103民初3505、3510、3512、3522、3524、3529、3535、354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刘丽军、郑采灿、周云峰、陈俊亮、李宾、谢玉珍、吴彦君、陈东明信用卡纠纷八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7: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505、3510、3512、3522、3524、3529、3535、3544
刘丽军、郑采灿、周云峰、陈俊亮、李宾、谢玉珍、吴彦君、陈东明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被告刘丽军、郑采灿、周云峰、陈俊亮、李宾、谢玉珍、吴彦君、陈东明信用卡纠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3505、3510、3512、3522、3524、3529、3535、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2024)粤0103民初3505号:一、被告刘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998.78元;二、被告刘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10号:一、被告郑采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9.34元;二、被告郑采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12号:一、被告周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992.73元;二、被告周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22号:一、被告陈俊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577.91元;二、被告陈俊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24号:一、被告李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350.55元;二、被告李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29号:一、被告谢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563.78元;二、被告谢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35号:一、被告吴彦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737.61元;二、被告吴彦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粤0103民初3544号:一、被告陈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792.49元;二、被告陈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付瑾、李婷   联系电话:83006110、8300618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