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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797号原告张海与被告黎俞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8: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797
黎俞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与被告黎俞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小额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广东省广州市十八甫路103号8楼18单元的房屋并交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的租金共计22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暂计1655.04元(分别自每笔租金应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每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现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5、判令被告向原告结清水电费及管理费4124.36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3750元(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从被告应腾空房屋(2023年10月31日)起支付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7、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7029.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李超彬、谢林旭   联系电话:83006198、83005918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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