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882号原告施晶京诉被告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艳军、张丽娟、李根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9: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882号
张丽娟、李根红:
本院受理原告施晶京诉被告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艳军、张丽娟、李根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确认施晶京和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关于超过二十年物业使用权转让期的约定无效;2、请求判令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立即向施晶京返还租金36,734.69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利息以应返租金数额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施晶京返还多付款项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判令钟艳军、张丽娟、李根红对本案第二项、第三项的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标的数额暂计:96734.6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李超彬、谢林旭 联系电话:83005918、8300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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