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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0058号原告潘炜与被告陈兆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9: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058
陈兆波
本院受理原告潘炜与被告陈兆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荔湾区黑山四街5号西侧3号房排污主管更换费用应该承担的分摊费用,分摊费用为12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复印打印、律师、交通费用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李庆伟、姚晓丹   联系电话:83005822、83005847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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