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082号原告钟卓达诉被告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艳军、张丽娟、李根红,第三人深圳迪尼思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9: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082号
张丽娟、李根红:
本院受理原告钟卓达诉被告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艳军、张丽娟、李根红,第三人深圳迪尼思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合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三钟艳军对被告一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四张丽娟、被告五李根红分别在未出资97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广州斯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付瑾、李婷 联系电话:83006189、83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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