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182号原告陈永康诉被告郭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09:57: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4182号
郭德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康诉被告郭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4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德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永康支付货款30000元;二、被告郭德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永康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元,由被告郭德生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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