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951号原告詹芳妹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王勇、黄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09:58: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5951号
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王勇、黄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詹芳妹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王勇、黄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詹芳妹支付货款86842元;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詹芳妹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8684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勇、黄玉兰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詹芳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原告詹芳妹负担758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昌成鞋厂、王勇、黄玉兰负担2340元。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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