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912号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禤伟强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6:38: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912号
禤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禤伟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禤伟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徐红伟、王盼 联系电话:8300612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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