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4078号原告陈嘉华、陈柏辉、陈柏荣、陈嘉俊、陈伟伦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2: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078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华、陈柏辉、陈柏荣、陈嘉俊、陈伟伦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柏辉、陈柏荣、陈嘉华、陈嘉俊、陈伟伦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的延期回迁补助费(每月按使用面积155.184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200%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柏辉、陈柏荣、陈嘉华、陈嘉俊、陈伟伦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的逾期支付延期回迁补助费的补偿金(每日按使用面积155.184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3%计算)。
本案受理费4961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凡丹、古秋燕   联系电话:83005919、830061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