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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5574号原告尤剑强诉被告洪德言、许光宇、刘家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3: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574
 
洪德言
本院受理原告尤剑强诉被告洪德言、许光宇、刘家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洪德言、许光宇共同向原告尤剑强返还租金2389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洪德言向原告尤剑强返还押金64600元;
三、驳回原告尤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76.22元,由原告尤剑强负担1823.22元,由被告洪德言负担5853元(被告许光宇对该受理费5853元中的4884元承担共同负担责任;被告洪德言、许光宇应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洪德言、许光宇迳付给原告尤剑强,本院不予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凡丹、古秋燕   联系电话:83005919、830061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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