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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143号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4: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143
 
黄达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凡丹、古秋燕   联系电话:83005919、830061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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