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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460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付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6:25:2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607号
付江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付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7177.44元,暂计至2020年6月12日的利息7368.66元、其他费用25467.19元(自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辛野、李柳娴,电话:020-8300585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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