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713号原告匡文玲诉被告朱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6:31: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713号
朱伟:
本院受理原告匡文玲诉被告朱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暂计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4年7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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