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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67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威皮行与被告钟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6:35: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670号
钟日华
本院受(2024)粤0103民初867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威皮行与被告钟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8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威皮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威皮行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十二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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