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985号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与薛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6:35: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985号
薛有聪:
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与薛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有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返回货款90000元;二、被告薛有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总数不超出90000元);三、被告薛有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支付律师费48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2.13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广坤茶行负担696.94元,由被告薛有聪负担212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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