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82号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李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5:19: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82号
丁李永:
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李永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李永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于2024年2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丁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N4782车辆(车架号LFNABRJM3EAC00582)过户至被告丁李永名下的手续;
三、被告丁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的车队费用4110元、2023年的车队费用41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期计算,2022年车队费用的违约金从2022年1月1日起计付,2023年车队费用的违约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计付,每期违约金均以41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当期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丁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未付保险费(含车船税)53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4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18元,由被告丁李永负担(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丁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5856、830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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