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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44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鑫铭工艺品店与被告谢艳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5:20: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444号
谢艳琼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鑫铭工艺品店与被告谢艳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艳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鑫铭工艺品店清偿货款80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6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鑫铭工艺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被告谢艳琼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钟细妹,电话:020-830061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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