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773号原告广州市真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子军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5:24: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773号
徐子军:
原告广州市真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子军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子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真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920元;
二、被告徐子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真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四部分之和:第一部分以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第二部分以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第三部分以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第四部分以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计,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子军负担(原告广州市真诚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徐子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真诚运输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钟细妹,电话:020-8300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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