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粤0103执异90号异议人胡建明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6:22:50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90号
熊学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建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晟思智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粤0103执581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建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熊学明为(2023)粤0103执5815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熊学明为(2023)粤0103执581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深圳市晟思智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 系 人:黄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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