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1383号原告海口堡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风尚园林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6:49: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21383号
海南风尚园林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海口堡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风尚园林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138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风尚园林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堡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17000元;二、原告海口堡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海南风尚园林劳务有限公司返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1058100009220201215794697871);三、驳回原告海口堡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原告海口堡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10.68元,被告海南风尚园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373.3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文洁、辜晓静 联系电话:830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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