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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2712号原告刘超良诉被告曾德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6:49: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2712

曾德豪:

原告刘超良诉被告曾德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2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德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超良清偿借款733708.95元。二、被告曾德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超良支付利息(以733708.95元为本金,自20238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曾德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超良支付律师费损失4万元。四、驳回原告刘超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曾德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谭碧婷、彭嫦,电话020-830058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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