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07号原告临沂市恒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嵩博商贸有限公司、衡阳荣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6:50: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07号
长沙嵩博商贸有限公司、衡阳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恒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嵩博商贸有限公司、衡阳荣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601981.42元及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长沙嵩博商贸有限公司、衡阳荣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佳俊建筑设备租赁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房志红、黄嘉洪,电话:83005838、830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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