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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168号原告陈杰诉被告杨土杰、被告龙锦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9:55: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168
 
龙锦坛: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被告杨土杰、被告龙锦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杰撤回对被告龙锦坛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刘凡丹、古秋燕   联系电话:83005919、830061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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