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508号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勉县宏讯青百货店、林佳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0:11: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508号
勉县宏讯青百货店、林佳惠:
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勉县宏讯青百货店、林佳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第386252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销毁带有前述商标标识或近似前述商标标识的商品;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3.判令被告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江一品、顾嘉希,电话:83005897、8300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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