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805号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猫柒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楚金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0:12:37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805号
广州猫柒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楚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猫柒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楚金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猫柒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广州猫柒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将其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4年6月1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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