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199号原告王明丽诉被告叶山勇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1:27: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199号
叶山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丽诉被告叶山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女叶思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叶德霖由被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俊薇、林果妹,电话83005858、8300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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