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203号原告程明杰诉被告谭巧瑜、第三人程苏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1:28: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203号
谭巧瑜: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杰诉被告谭巧瑜、第三人程苏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元运街31号A栋2703房房屋的涂销及过户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俊薇、林果妹,电话83005858、8300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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