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223号原告曾子静与被告陈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1:53: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223号
陈炳龙:
本院受理原告曾子静与被告陈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汤燕弟、杨宇亭 联系电话:83006139、83005831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