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98号原告叶炜航与被告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1:53: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398号
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炜航与被告广州领星智趣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07月14日签署的编号为0000406的《领星教育课程购买协议》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消费的课程费用人民币488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志仙、杨毅 联系电话:020-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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