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417号原告梁绮君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悦彤玑美容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1:54:0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417号
广州市荔湾区悦彤玑美容养生馆:
本院受理原告梁绮君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悦彤玑美容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冲卡费7377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9日11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志仙、杨毅 联系电话:020-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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