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7115号郑少燕与张敏、张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19: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7115号
张敏、张琳:
本院受理郑少燕与张敏、张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郑少燕起诉要求:1、判决张敏、张琳向郑少燕支付货款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张敏、张琳向郑少燕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敏、张琳负担。
本案定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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