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499号原告肖华明与被告陈晓纯、卓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15:20: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499号
陈晓纯、卓长浩:
原告肖华明与被告陈晓纯、卓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811425元及利息(以811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自2024年1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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